內政部說明,目前出生登記是採生理性別,即依據醫療院所開立的出生證明書所載性別予以登記。行政院衛生署曾於2008年10月13日針對性別變更認定要件召開會議,決議性別變更要件為經兩位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以及完成不可回復性的手術。
內政部依據這項會議結論,以2008年11月3日令說明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當事人須檢具2位精神科醫生鑑定診斷書、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診斷書等證明文件,讓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案件能有所依循。
內政部指出,行政院跨部會討論性別變更認定要件,相關機關將持續參考國外法制、醫療專業,廣泛蒐集影響評估意見,朝法制化方向規範研議,內政部後續將配合法制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事宜。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主張,依內政部2008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函釋,跨性別者申請變更性別,需出示2張精神科診斷證明,並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不過該函釋已遭多個法院裁定為違憲,惟內政部仍以「行政法治尚未完備」拒絕變更函釋,顯有消極怠惰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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