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宇指出,受刑人如果沒有被褫奪公權,基本上他是可以投票跟連署的,但是在程序的實質作業上,不可能讓受刑人到監所外面投票,就算在監所裡面設投票所,也會有被操弄的疑慮,會擔心有行政部門介入去主導受刑人的投票意向,所以受刑人就算沒有被褫奪公權,在程序上他們還是沒辦法投票。
針對二階連署的部分,王定宇建議,沒有被褫奪公權的受刑人,可以請家人把連署書寄給自己,家屬寄來的書信,在審酌沒有不當的地方之後,他們就可以趕快簽署再寄回去,受刑人既然沒有褫奪公權,那他們的公民權益就應該要被保障,除了家屬之外,也可以透過律師來處理這樣的事情,只要是受刑人的親簽,沒有被脅迫或偽造,這都是受刑人本身具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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