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連署的民間團體指出,「剴剴案」凸顯了台灣在兒童保護機制上的漏洞與執法不力。台灣雖於2016年簽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承諾保障兒童的生命權、生存權與發展權,然而,若缺乏有效的執行機制與社會監督,類似悲劇仍可能反覆發生。
韓國的「鄭仁案」曾引發社會對兒童保護體系的深刻反思,最終促成韓國政府加強對虐童案件的法律規範,並建立更嚴密的跨機關合作機制,以確保對受虐兒童的即時保護。韓國的經驗顯示,唯有強化法制與社會責任,才能有效遏止虐童悲劇的發生。台灣應借鏡韓國的改革模式,強化兒童保護機制,確保每個孩子都能在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為防止類似案件再度發生,連署團體提議修法增訂《刑法》271-1條「虐殺十二歲以下兒童罪」,主張考量幼童的生理脆弱性及無法自我防衛的特性,對於以虐待方式殺害十二歲以下兒童者,應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並設置「不得假釋」條款,以確保正義得以伸張,杜絕未來可能的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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