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表示,這4項考試除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僅設臺北考區外,其餘均分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等6考區。另部分類科設有第二試、第三試者,該二、三試均僅設臺北考區。
考試院說明,這4項考試各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如下:一、司法人員特考:三等考試設公證人等17類科151名、四等考試設法院書記官等6類科885名、五等考試設錄事等2類科計96名,合計1,132名。二、調查人員特考:三等考試設調查工作組等16組別96名。
三、海巡人員特考:三等考試設海巡行政等3科別33名、四等考試設海洋巡護科航海組等2科別20名、五等考試設海洋巡護科1科別20名,合計73名。四、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設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1院級,考試及格者,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依法官法第7條辦理之法官遴選之資格。
考試院指出,有關這4項考試的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體格檢查及標準,分別依照各該考試規則及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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