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說明,經訊問後,徐尚賢坦承罷免提議人名冊上的簽名均非提議人本人所親簽,而是其本人或罷免志工所為;但否認有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主觀犯意。然而依相關人證、物證等資料,足認徐尚賢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重大。
另外,依徐尚賢扣案的2支手機中LINE內容及證人證述,認為有刪除LINE對話紀錄之情形;且徐尚賢於偵訊時,承認有刪除個資檔案的行為,也與檔案紀錄相符,足認徐有滅證行為。
同時,徐尚賢也指示罷免領銜人即同案被告,要如何應對檢調詢問,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舉措。
法官審酌關於被告主導之罷免提議人名冊製作過程尚待釐清,案情尚非明朗,且現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聯繫管道發達,且徐尚賢有滅證及勾串之舉動,若予以交保在外,難保不會與未到案之工作人員串證而使案情晦暗不明。
因此高雄地院認為,僅命徐尚賢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順利進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的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4月19日起裁定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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