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裁定理由要旨如下: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何仁傑涉犯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3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4條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串證及滅證之虞,經考量本案進行程度、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並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後,認有羈押暨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因而裁定如上,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邱滋杉、陪席法官呂寧莉、受命法官邱瓊瑩。
本案不得再抗告。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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