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少東犯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未扣案犯罪所得高達新台幣19億4千餘萬元,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3年7月9日判決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1億元,案件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徐少東經高雄地檢署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裁定徐少東4千萬元交保,並命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每週一向自強路派出所報到一次等遵守事項,徐少東本週一未向派出所報到。
高雄地檢署即指派林恆翠檢察官指揮組成專案小組,追查徐少東未報到緣由及行蹤,以澄清國人疑慮;同時通知有關單位加強限制出境及出海等境管措施,並通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及註銷護照,以防止徐員逍遙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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