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出,雖然明良臻已經坦承大部分的客觀事實,但他卻表示自己沒有觸犯《個資法》。此外,法官根據檢方所出示的卷宗跟證據,仍認為明良臻涉犯《個資法》罪嫌重大。
花蓮地院表示,依照明良臻的社會經歷、工作職位、智識及經濟能力,認為其有逃亡之虞,因此有羈押必要;但目前偵查階段已告一個段落,因此裁定以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配戴電子腳鐐,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更多新聞: 花檢辦查水表案 起訴明良臻.吳俊毅.鍾威霆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