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范成連曾是國民黨黨員並為中常委(現遭開除黨籍),且為世界客屬總會理事長及中國京明光電照明集團董事長,因郭台銘於民國112年間要參選總統,范成連為助郭台銘順利完成連署,進行相關工作。
判決書表示,范成連於112年9月間前往新埔鎮褒忠亭義民廟參加「義民節祭祀大典」時,他與王增基等人共同為郭台銘站台,並全權處理新竹地區連署工作。
判決書指出,范成連與王增基於112年10月間計畫在新竹地區收購郭台銘連署書,並備妥現金用於辦理連署事宜,范成連到王增基經營加油站內,也要求王增基每份連署書以新台幣400元代價募集。
判決書表示,范成連交付現金160萬元給王增基作為賄賂使用,並陸續提供空白連署書、連署原子筆、手電筒等贈品使用,最後共募得3510份連署書。
新竹地方法院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處范成連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400萬元、褫奪公權8年;王增基判刑1年8月,併科罰金180萬元,緩刑5年,應向公庫支付500萬元、褫奪公權6年。
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范成連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6年;王增基判刑10月,併科罰金90萬元,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300萬元,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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