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指出,本案發生在南85線新港東路段,當時白河分局執行小區域巡邏勤務,發現男子以電動滑板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明顯違規。員警表示,這名男子雖未駕駛汽機車,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載,電動滑板車屬於「個人行動器具」,也列屬於慢車範疇,酒後騎乘仍構成違法。

白河警分局表示,「個人行動器具」係指以電力驅動、速限每小時25公里以下、設計僅載一人的立式或自平衡載具,依規定,慢車駕駛人不得酒後駕駛,若酒測值達0.25mg/L以上,更可能觸犯《刑法》第185之3條公共危險罪。
白河警分局強調,目前台南市尚未開放個人行動器具合法上路,民眾切勿任意將此類交通工具作為代步工具,尤其不可酒後駕駛,以免觸法或發生危險。
白河警分局長施宇峰呼籲,民眾務必要重視「酒駕零容忍」,切勿心存僥倖,警方將持續強力執法,攜手全民共同守護道路安全。
照片來源:台南市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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