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指出,陳歐珀經訊問後否認犯行,依據他的供述,以及羈押聲請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和卷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路及不正利益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此外,陳歐珀否認犯罪,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滅證及串供之虞,「被告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趨吉避凶為人之本性,本伴隨有高度逃亡之虞」,且陳歐珀的出入境紀錄確實較為頻繁,因此有相當理由足他認有逃亡之虞。
「另審酌被告所犯上開罪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北院強調,經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考量現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聯繫管道發達,若僅命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因此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諭知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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