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裁定指出,被告張綱維前有違背法院指示應遵守事項之情形,經本院告以倘違背應遵守事項,法院得逕為拘提或為其他適當之處分,被告仍有違背法院指示應遵守事項之情形,其違規情節重大。
衡以被告已受法院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被告前任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且為樺福集團所屬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有相當資源及商業人脈。
且其先前曾有經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後,擅自遷居他處,經檢察官詢問後始告知上情,並有提領大額現金,將名畫等財產搬至親友住處,更有躲避民間債權人催討債務之隱匿行蹤、資產等行為,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情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高院6月19日開庭審理遠航案,因違反科控警示再次被羈押的張綱維聲請交保,張的辯護律師表示,一審裁定8000萬元保金加上時任律師劉煌基的2000萬元人保,一共1億元,一審宣判後,劉律師已被解除委任,僅剩8000萬保金,張綱維現在願意再向親友籌措1000萬元保金,以及一名成功女性願意提出3000萬元書面保證,加碼到一共1.2億元保證金請求交保。不過,對於「成功女性」的身分則不願透露。
合議庭對此則裁定,被告及辯護人雖均稱希望能交保、施以科技監控、追加提出保證書以停止羈押等語。惟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已如上述,現尚不宜予以具保停止羈押,是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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