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有沒有用呢?這個問題就像是法律有沒有用一樣。如果以保護令的「法律效用」來說,當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時,可以向法院要求「不讓對方跟我們接觸」、「禁止對方跟我們通訊」、「命對方禁止靠近公司、家裡、夫家娘家」「命對方遷出住處」等等。比較少見的,還有要求對方交付物品、給付租金及給付扶養費、律師費用等等。
保護令下來,然後呢?
如果對方違反保護令的內容,例如持續騷擾、暴力威脅、拒絕搬出家裡,就可以依法逮捕,交由檢察官偵辦。然而,看到今天的悲劇,很多人會說,保護令是沒用的東西。情感上來說,更多人不能接受,說保護令有用的人,怎麼保護不到這對姊妹?
就法院的程序來看,法院依法已經核發保護令,如果是五月聲請,一個月內核發保護令,而且隔離訊問,真的已經很快了。
那麼,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檢察官為什麼沒有把這個人聲請羈押?那是因為當下他們只是口角衝突,並沒有後來發生的肢體衝突,又是第一次違反保護令的情形,可能不符合羈押的反覆要件,法官駁回的機率很高。如果違反保護令,不分輕重一律聲押,先不論是不是合理,重點是可能得要修法。
對於毫無理性的加害者來說,保護令確實沒用,對於一個發狂的人來說,法律不在他的參考。所以,要怎麼預防呢?
有很多的事可以做,但是增加社工人數、提高社工待遇,是最重要的。
目前全國保護性社工總人數,「理論上」應該要有1985人,但是從未滿編,現在至少還差610人的空缺,竟然高達三分之一的人數無法補齊。家暴每年通報10餘萬人,聲請的人有3萬多人,法院每年核發的保護令,大約2萬件。這個意思是什麼呢?一位社工,至少要輔導的通報案件,至少90件,但是扣除行政、管理、文書人員,實際上要負擔的個案更多。因此,保護性社工太少、家暴太多,而且無法補足人力,是目前許多家暴案持續存在的原因之一。
所以,要「全面」杜絕這種悲劇,保護令確實沒用,畢竟社工人數不足,而且就算做到一對一,也無法全天候保護,(社工不是保鏢啦),也一定會有瘋狂的漏網之魚。但是,對於多數的施暴者來說,還是會有一定的遏止作用。保護令不是物理防護罩,也不能讓警察隨叫隨到,在聲請保護令以後,準備逃生裝備,立刻遠離這個人,辣椒水、防熊噴霧器隨時準備,換工作、換電話,改變自己的生活模式,讓自己消失在他的視線與生活裡。
再多的追悼,都無法挽回性命。因此,面對家暴,千萬不要容忍。儘速聲請保護令、遠離這個人,畢竟有第一次,就會有很多次。
本文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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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呂秋遠,律師
責任編輯/王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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