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理由要旨如下: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串證、滅證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或科技監控等手段代替,為保全偵查程序順利進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第105條第3款等規定,裁定被告2人羈押禁見。經核與卷內事證尚無不合,認事用法亦無違誤,應予維持。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許永煌、陪席法官郭豫珍、受命法官黃美文。
本案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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