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林姓男子2度打電話報警,稱「想開車衝撞北投分局」、「想開車衝撞總統府」與「就等1天,1天沒回覆,我就去衝撞總統府了」等。
經檢警循線查獲林姓男子到案後,林姓男子坦承犯行。
法官認定林姓男子主觀上有恐嚇不特定多數人犯意,客觀上也對公眾造成不安與畏懼,影響社會安全秩序,構成中華民國刑法恐嚇公眾罪。
刑法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審酌林姓男子僅由於心情不佳,恣意出言恫嚇公眾,實非可取,考量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編輯:李明宗)1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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