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理由指出,柯文哲、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茲因被告2人羈押期間將屆,經原審法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 疑重大,且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故裁定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
高院指出,被告2人提起抗告,雖以犯罪嫌疑並非重大、無逃亡之虞、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無羈押必要、原裁定理由欠備、身體有恙非保外就醫難以痊癒等為由,請求撤銷原裁定。然依卷內事證及本院向原審法院、看守所函調之相關資料,認其等主張均不足採。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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