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說明,陳男與A女曾為同校學長、學妹關係,自2022年10月17日開始交往。但陳男明知對方未滿16歲、是正在就讀高一的未成年少女,竟仍在17日交往當天,於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某餐廳內,以生殖器插入陰道之方式,與A女合意性交1次。
判決書續指,陳男之後又在12月間某日,於台北市某處,得A女之同意後,以生殖器插入A女口中,完成性交1次。此外,陳男還於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9月24日兩人交往期間,基於製造少年性影像之犯意,拍攝、或要求A女自行拍攝性私密影像,包括裸露胸部、臀部、全身…等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甚至是性交相關的性影像。
不僅如此,陳男還與另一位B女交好,同樣取得裸露胸部、乳溝、臀部等,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並且持有之。綜合上述,法官於判決書中批評,被告與A女性交及製造其性影像時、以及取得B女性影像時,分別就是與A、B交往期間,關係均為男女朋友;法官提到,被告明知A女、B女年紀,竟仍利用A女性觀念及自主決定權均未成熟時,妄加性交及製造性影像。以及,與B女分手後,不顧交往期間取得B女之性影像,是法律禁止持有物品,依舊恣意繼續持有。
但判決書中卻也提到,雖然上述所為甚屬不該;但同時,也無證據顯示被告有違反A女、B女意願,或造成心理創傷等情事。法官還提到,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自述為情侶間情趣)、素行(無其他前科)、以及被告自述高中肄業、從事餐飲業、月收入新台幣3萬餘元、未婚無子、獨居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因此最終選擇輕判。
法院判定,陳男已犯下兩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製造少年性影像》罪、《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但合併執行後,僅判有期徒刑5月,且可以易科罰金、服社會勞動替代,有機會免於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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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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