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君瑋分析,證人在法律上有兩種,一種叫證據清單,一個叫做同案案件的證人,證據清單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起訴覺得柯文哲犯罪,他覺得當下跟本案有關的證人,他會列在證據清單,所以是有一個表格,但同案被告、同案證人是不限證據清單,也就是說同案的證人是比較多的,包含偵查期間曾經被傳喚,或是一審也可以傳新的證人,法律並沒有規定說只能傳證據清單那一份的證人,這個案件的證人是遠遠大於證據清單,當初法官給這柯文哲具保的裁定說也明確寫出,不得與同案的證人有任何接觸,並沒有限證據清單中,這是法官的條件。
台北地院已收到抗告狀,高院今上午表示待分案後通知,若駁回抗告則交保確定,不得再抗告,如果發回更裁,將由北院開庭針對是否羈押柯文哲或加保或維持原裁定進行審理。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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