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審酌陳男在員警抵達車禍現場時,便主動自首肇事,已符合自首要件規定,據此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但考量車禍鑑定結果認定,孫姓路人違規穿越道路為肇事主因,陳男超速為肇事次因,顯示陳男仍有違反注意義務過失責任。
法官認為,陳男以時速約63.5公里超速行駛肇事,造成被害人家屬難以彌補傷痛,念在陳男於此案審理中坦承犯行,且已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害和解,被害人家屬也同意給予緩刑等,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8個月,宣告緩刑2年,另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5月10日晚間6時許開車行經苓雅區青年二路內車道時,發現前方違規穿越馬路的孫姓路人,但因反應不及煞車撞上,孫姓路人當場倒地,送醫急救仍因多重性外傷宣告不治。(編輯:龍柏安)1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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