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說明,檢察官已請高雄市政府,持續督促廠商將山坡地植生覆蓋率,回復至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程度。該署檢察長張春暉、主任檢察官則於9月16日,親自會同高雄市警局仁武分局長陳膺方、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一起至「和山光電發電設施」現場履勘。經確認,首期工程違規太陽能光電板基座已拆除、第二期工程現場植生舖設完成、3 座滯洪沈砂池及排水溝、集水井皆已完成,期兼顧山坡地復育及避免水土流失危險。
根據地檢署整理,本案涉嫌犯罪事實包括,基於在公有山坡地內擅自墾殖、開發之犯意,於不可開發區開發、使用「和山光電案」第1期工程案場,位於大樹區三和段 455-2 地號等 53 筆、以及姑山段 6 地號等 11 筆。屬不可開發區之土地面積為2萬3552 平方公尺,鋪設太陽能光電板,以此方式擅自墾殖、開發公有山坡地;另,又基於在公有山坡地內擅自墾殖之犯意,於 2025年 2、3 月間某日,非法墾殖第2期工程案場,位於大樹區三和段 696-3 等 12 筆屬不可開發區之土地,破壞原有植生地貌達2345.18 平方公尺,違規開發面積合計達 2 萬 5897.18 平方公尺。
「和山太陽光電」案場。(圖/民視新聞)此外,為加速現場開發整地速度,幾人竟聯手違反施工工序,在屬於臨時性防災設施之滯洪沉砂池、豎井未完善前,即調度怪手在2期案場大規模整地,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致生水土流失。不僅如此,承辦監造技師基於「使業務登載不實準私文書」之犯意,明知第2期工程營造廠商,並非宏禾營造有限公司,仍指揮現場工班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施作;並且,任由其他人違反水土保持計畫工序,未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時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
綜上所述,檢方也判定,幾人所虛造的的「水土保持計畫監造紀錄」,足以產生損害主管機關對「和山光電案第2期工程」管理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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