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景泰擔任基隆市議長期間,2011年2月指示秘書張惟智找4家廠商提供不實單據,向市議會虛報公帳核銷,共詐領914萬元,用途則是拿來支付自己與家人的信用卡費、學費、水電費、年金保費等,黃景泰坦承犯行,一審認定詐領次數達104次,二審則認定是90次。
法院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偽造文書等罪判刑20年,褫奪公權4年;該案經上訴,二審則改判15年有期徒刑,黃景泰曾在二審辯論終結時稱「快關一關」,判決後雙方都沒上訴,全案定讞。
基隆地檢署於2017年7月20日上午10時,通知黃報到入獄,並發監宜蘭監獄執行。事隔8年多,黃景泰已服過15年的過半刑期,他聲請假釋,法務部於本月15日核准,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付保護管束,高院17日審核相關文件後,認為聲請正當,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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