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貼文曝光後,也有網友翻出法院裁判決資料,其中顯示劉男屬「回任司機」,曾因在9025路邊行車邊滑手機遭停派,並補充1與132路與112、169、9025為不同場站調度。
另有網友稱稱自己搭乘169路時,曾碰到司機一路大聲說話與抱怨,也有網友提及判決記載,劉男於民國107年在桃客因過失傷害遭判刑;也有網友提到,劉男過去曾將姓名由「志威」更改為「恩齊」。
不少網友也要求客運公司負起管理責任,呼籲向主管機關陳情,「確認這位司機被開除為止」,也擔憂「風頭過了再回聘」;另有網友提到,如此情況再業界常見「先離職避風頭、日後回鍋或轉往他家公司」的現象。
而從判決書可以看到,在「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283號」中,上訴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為劉恩齊。裁判理由載明,合議庭審酌第一審對被告無罪之認定「核無不當」,維持原判。
文字記述,檢方上訴意旨指稱,依證人即告訴人林可欣之證述及法庭勘驗錄音,雙方最初因上車後如何付款產生爭執;當告訴人表示要按鈴投訴時,被告回以「青煩」(台語,告訴人於審理中解釋為「你很煩、不可理喻、講不聽」之意)等語,衝突升高後出現「歡娶」「幹」「他媽」等詞彙。
記錄也載,被告對告訴人稱「這麼下跪,還不是坐了,那不是下跪」等語;其後雙方在是否繼續搭乘與是否持續爭執之間反覆拉扯。高院最終認定,依全案錄音與證詞尚難達到「排除合理懷疑」之程度,維持一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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