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高男民國113年6月間因蘇女告知他出勤不正常要扣薪,又提及挪用公款致情緒激動,趁蘇女背對他且不注意之際,突然箭步向前並以右手持預藏跳刀用力刺向蘇女頸部,造成蘇女頸椎鈍挫傷併脊髓損傷、頸部與下巴等處撕裂傷及頸椎骨折等傷害。
法官參酌證人陳述、醫院診斷證明書、筆錄及監視器影像等事證,並衡酌頸部為極為脆弱要害部位,若遭人持尖銳刀械近距離猛力揮刺,極易導致生理機能嚴重受損或大量出血而死亡,再綜合高男行凶動機、下手部位主要是頸部,且從蘇女後方猝然發動攻擊使人難以防備,並經他人制止才停手攻擊等情況,認定高男殺意至堅,主觀上具殺人故意。
法官審酌高男否認有殺人未遂犯行、避重就輕且仍未賠償蘇女損失,並造成蘇女四肢障礙及頸椎不完全脊髓損傷等嚴重傷勢及心理重大損害,再兼衡高男有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等前科,依殺人未遂罪判處8年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41026
免責聲明:本文為合作外稿授權《民視新聞網》原文轉載,如對內文有任何疑問請逕與原作單位確認。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更多新聞: 快新聞/連日豪雨釀災!新北雙溪北38線道路基流失 管制人車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