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陳姓女子和台灣籍簡姓男子假結婚,於同年8月申請來台時,被小港機場移民官識破是假結婚。(圖/民視新聞)判決書指出,2005年4月,陳女與簡姓男子在中國登記結婚,同年8月申請以探親名義來台,但在移民署小港機場面試時被移民官識破是假結婚,當場遭駁回。為了再次來台,陳女竟動歪腦筋,她得知遠房表姐鄭女已與台籍孫姓男子結婚並定居台灣,趁表姐回中國時,向其借用身分證,以「團聚」名義提出申請,並順利取得入境許可。在申請過程中,她親手在文件上偽簽署名兩次,並按下指紋,讓移民署承辦人誤以為為本人,核發入境許可。
陳女再度借用表姐身分冒名來台,長達19年未被發現。(圖/民視新聞)陳女抵台後立即隱匿身分,在台各地打工賺錢,長達19年未被發現。直到表姐夫過世,移民署在比對資料時察覺異常,展開調查,確認陳女冒用身分後,由於長期未到案,檢方發布通緝令,最終將她逮捕歸案。法院審理時,陳女坦承犯行。法官認為,她冒用他人名義入境,並偽造署押文件,已損害我國入出境管理制度的正確性,對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具有潛在威脅。然而,考量陳女無前科,且案件距今已近19年,期間未在台再犯其他案件,依法從輕判刑。法官最終判處陳女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法官指出,本案行為發生於2006年前後,雖然相關入出國及移民法歷經多次修正,但依「行為時法律」從輕原則,適用舊法量刑。至於公訴中另提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追訴期已屆滿,亦不再另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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