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說明,針對簡女涉犯家暴殺人案件,本案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後,經檢察官、辯護人自主調查證據,認被告確有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之犯行。
北院表示,被告於犯後有自首,復考量本案被告係出於報復心態而為本案犯行,利用子女的信任,使甲童、乙童進入碧潭後,因不諳水性及身高不足而溺斃,亦造成家庭結構的破裂,犯罪行為惡性重大,犯罪所生危害至鉅;然審酌被告因受左眼失明、患有身心疾病、具有勞動能力及意願、社會復歸性高等情,判決被告有期徒刑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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