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業者劉肇昕等4人於2020年成立國金能源、睿日光電公司,爭取在雲林縣台西及口湖鄉建太陽能廠,找黃凱任「顧問」;黃凱隨即找陳姓、王姓友人成立機和、機承等人頭公司,以「能源技術服務費」名義收賄。雙方簽約,由黃協助業者取得縣府同意函、擺平地方陳情抗議、設廠公文遇阻要出面解決,更白紙黑字寫明「分3期給錢」。
黃凱請託雲林縣政府建設處長李俊興關切進度,待國金及睿日公司先後取得縣府核發的同意函後,業者就先付了1480萬元,黃將贓款用於租賃BMW X6、LEXUS等進口名車使用,以及信用卡消費等私人開銷。
檢方去年依違背職務期約、收賄罪,以及洩密罪起訴黃、李2人;黃凱在偵查時已認罪及繳回犯罪所得,檢方起訴時指出,讓他審理時仍認罪,將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但他審理改口否認,而檢方被求刑20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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