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參選公職意味著有取得政權、參與國家資源分配的可能,當選後更必須對國家負有高度忠誠義務。因此,候選人是否在中國設戶籍、是否領取中國護照,或是否持有其他外國國籍,都是選民有權了解的重要資訊,因而納入選罷法施行細則。
內政部並說明,《國籍法》第20條第1項與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一旦取得外國國籍,即不得擔任我國公職;若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民選公職人員,須在就職前完成放棄外國國籍程序,並於就職一年內取得喪失該國國籍的證明。
此外,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陸委會於114年4月16日發布的函令,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違反者將喪失台灣人民身分,並喪失在台選舉與擔任公職的權利。所謂「設有戶籍」,指的是持有中國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均須了解並遵守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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