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興煥表示,民主國家的主權基礎來自全民意志,台灣住民並無決議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作為台灣主權象徵。1946年的制憲國民大會將「青天白日滿地紅旗」訂為國旗入憲,然而,這個在南京召開的國民大會,台灣的代表團並未經過民主程序選出,不能視為任何意義上的台灣國民意志表達,且戰後沒有任何國際法文件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取得對台灣的主權,從法理上來說,「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從來都不是台灣人國旗。
接著,王興煥說明,基於人權立國的理念,國家機器只是維護人權的功能性存在,單純毀損國旗的行為屬於言論自由的表達,不應入罪,因此主張毀損國旗(不論是中華民國國旗或未來的台灣國旗)都應受言論自由的憲政保障,而不應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害秩序」或《刑法》的第160條「侮辱國旗國徽」來入罪。
台灣基進黨主席王興煥(左)、「破除光復謊言」遊行主持人羅宜(右)。(圖/台灣基進提供)最後,王興煥呼籲,在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被壓迫時,憲法法庭應明確解釋民主國家的憲政精神,憲法法庭的不運作,已經嚴重損害人民的權益。所以我們呼籲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三位大法官,讓憲法法庭得以運作,這才是真正的守護憲政秩序。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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