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說明,林翁今年8月12日下午,前往新北板橋某女裝服飾店消費,並於取得女店員同意的情況下擁抱對方;想不到,他竟趁女子沒有防備、以及信任心理,竟伸出右手抓對方左胸,讓女店員又驚又氣。隨後,受害者打報警電話抓人,隨後在今年10月,林翁被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公訴。
新北地院審酌,犯案時,林翁年紀已滿80歲,可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但也批評,林男為發洩一己私慾,竟性騷擾他人、缺乏尊重個人身體自主權觀念,造成女店員心理受創。不過,亦考量過去並無前科、坦承犯行;雖然女店員無調解意願,最終仍僅輕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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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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