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說明,依《地制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依前述規定停止職務者,如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高院今日針對高虹安涉入助理費案改以《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個月。(資料照/高虹安提供)高虹安擔任不分區立委期間,遭控詐取助理加班費等共46萬30元,北院去年7月26日做出一審判決,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7年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隨後內政部依《地制法》將高虹安予以停職。
針對高虹安的停職理由,內政部先前指出,依《地制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首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市長職務,因此新竹市長一職,由新竹市原副市長邱臣遠代理迄今。
內政部長劉世芳。(資料照/內政部提供)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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