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所人員依規定時間到場執行防疫工作時,劉男拒絕讓防疫人員入屋噴藥。即使經衛生所人員及警方當場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劉男仍堅持不願配合防疫措施。雲林縣政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對劉男開罰6萬元。
劉男不服處分,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主張衛生所進屋稽查時並未發現病媒孳生源和病媒蚊,認為沒有進屋噴藥的必要性。他質疑衛生局所訂定確診者50公尺範圍內需進屋噴藥的規定,缺乏科學實證基礎,無助於防止疫情擴散,因此拒絕配合並無違法。訴願遭駁回後,劉男續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定,2023年登革熱疫情在雲林縣已蔓延2至3個月,疫情從古坑鄉擴散至斗六市。劉男房屋所在區域為登革熱確診病例停留2天以上地點,且該區域活動地點布氏指數達2級以上,屬於疫情風險區域。
法院指出,為有效控制登革熱疫情擴散,衛生單位派員入屋進行室內緊急化學防治噴藥作業確有其必要性。劉男僅以個人主觀想法認定衛生局無必要入屋噴藥,此項主張於法無據。法院最終判決劉男敗訴,維持原處分。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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