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莓莓指出,裁判書說助理費是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目底下」,但看看立法院115年度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明確列出公費助理的費用編列在「人事費」,不是編在立委的問政業務項目,不是屬於立委的薪資,而且公費助理的勞保健保、年終獎金、僱主提撥六%等等通通都是公帑支出,怎麼會認為這是實質補貼給立委的呢?更何況這筆錢編列在人事費,也不是編在所謂的委員問政業務項,「郭法官的眼睛不知道是怎麼看的。」
郭法官過去在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案時,認定議員助理費非議員個人實質補貼,不能任由議員將其間差額挪作他用,不過這回換成立委高虹安卻認定助理費屬於立委補助費,兩者自相矛盾,也遭質疑是因人設事,恐將助長立委任用「人頭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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