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桃園地檢署2022年度軍速偵字第3號緩起訴處分書內容,張文於2022年2月13日晚上7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吉林路68號附近某餐廳喝啤酒一小時多,晚間9時許,酒駕騎機車上路。晚間9時25分馬上就被警方攔檢盤查,經酒測,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
經檢警詢問,張文應訊都承認有酒後騎乘機車,檢察官依酒精測試紀錄表、事件通知單等證據審理;檢方認為張文犯後坦白,態度良好,又無刑案紀錄,偵結予以1年緩起訴處分,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6個月內,向國庫繳交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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