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案發當時正值世界盃足球賽轉播,社辦內有3名女大生正在觀看比賽。鍾男突然闖入後聲稱自己攜帶刀械,要求3人不要亂動,接著對其中1名女大生進行猥褻行為。其餘同學見狀,隨即拿出球棒自保,成功將鍾男趕離社辦。鍾男離開時隨手抓起一條毛毯逃逸,之後被同學與駐衛警在校園一處大樹下發現,他當時躺在地上仰望天空,察覺有人靠近後再次逃跑,卻不慎跌入水溝受傷,隨後遭趕抵的警方逮捕並送醫。
鍾男到案後自稱是台大校友,供稱當晚「退化成動物」,進入一個昏暗空間,只看到3個橢圓形物體,辯稱自己只是想與女大生交朋友。他表示案發時無法控制行為,雖坦承犯行,但對細節表示記憶模糊。
台北地院審理後查出,鍾男案發時尚未達完全不能控制行為之程度,一審依公然猥褻罪判處4月徒刑、強制猥褻罪8月徒刑,並於刑期執行完畢後,命其接受5年強制治療。全案上訴二審,據《自由時報》報導,高等法院改判公然猥褻罪3月、強制猥褻罪6月徒刑,合併執行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4萬元,並宣告緩刑3年;另命其不得進入台大校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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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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