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發生在高雄大寮的一處工廠。去年8月14日深夜11時,受害女子下班準備開車回家,邱男藉由遞送水壺的機會,強行拉開車門將女子撲倒在駕駛座上。女子驚恐表示,邱男不顧她哭喊想回家,強行掀開上衣及內衣舔舐胸部,並出言輕浮,甚至一度拿出手機讓女子擔心被偷拍。直到女子的男友正好打電話過來,邱男才受驚嚇停止動作,讓女子得以趁隙報警。
犯案後的隔天,邱男隨即傳送道歉簡訊,坦承自己行為過火,並在女子的車頂留下一張裝有600萬元的銀行提款卡,宣稱要幫她換新車並完成夢想清單。為了尋求原諒,邱男在去年9月與10月分別安排了前往香港與日本的賠罪之旅,兩人甚至在國外同住一房,男方還拍下女子圍著浴巾的照片,試圖以此證明兩人關係親密,並非強迫猥褻。
高雄地院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勘驗了車內的行車紀錄器,清晰聽見女子多次表達不要與想回家的抗拒聲,且女子的內衣也驗出了邱男的去氧核糖核酸。法官認為,女子事後同意出國可能是基於修復關係或初步接受道歉,但不代表案發當時是自願。最終認定邱男為了滿足私慾無視女方意願,判刑10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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