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裁定延長境管8個月的理由,高院說明,考量黃子佼長年以來,有多次前往中國、香港、日本等地之入出境紀錄,如令被告得以自由出境、出海,非無藉機逃亡之可能,因此裁定黃姓被告自明1月2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若不服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天內,向高院提出抗告狀。
針對二審判決,高院發言人王屏夏表示,本院114年度矚易字第1號,黃姓被告持有兒少性影像案件今日宣判,撤銷原判決,黃子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等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及接受法制教育3場次。
王屏夏指出,高院合議庭撤銷原判決的原因,是由於原判決「漏未斟酌」被告所為,同時涉犯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並應加重其刑;另,原判決認定被害人的人數為35人,但經合議庭審理後認定人數為37人。
王屏夏提及,高院合議庭審酌被告為了「一己私慾」,主動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為會員,並且從該論壇購買、下載與儲存兒少性影像及個人資料,對於我國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的環境「影響非輕」,因此量處上述的刑度。
另,高院合議庭並考量被告先前未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且與37位被害人都已經達成和解,給付、賠償完畢,足見被告有彌補個被害人所受損害的真意以及具體作為;同時,37位被害人也都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的機會,因此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並須付保護管束,並且須提供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本件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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