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高檢署指出,黃子佼的行為對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造成重大侵害,僅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即給予緩刑,顯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情形,因此依法提起上訴,並批高院「量刑失衡」。
黃子佼於2014年2 月12日註冊成為「創意私房」會員,並付費下載至少48部未成年少女性影像,扣除重複被害人後,共計47人受害,犯案時間橫跨8年。他所珍藏的檔案標題多顯示「制服」、「運動會」、「高中」、「國中」等字樣,年紀最輕的被害人僅約10、11歲,因而遭台北地檢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黃子佼8個月徒刑;經上訴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1年6個月徒刑,並宣告緩刑4年,須完成180 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許多網友表示只有緩刑「台灣司法令人失望」,今(24)日高檢署提起上訴,外界普遍持正面反應。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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