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男與友人聚會後留在KTV包廂內,見傳播女子準備從廁所離開時,突然將人拉回廁所,並將其壓制在洗手台前,強行脫褲侵犯得逞。示意圖非關本新聞事件。(圖/民視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案發當日凌晨,賴男與友人聚會後留在KTV包廂內,見傳播女子準備從廁所離開時,突然將人拉回廁所,並將其壓制在洗手台前,強行脫褲侵犯得逞,還以手摀住女子嘴巴防止呼救。由於女子當時酒醉,幾乎無力反抗,過程中賴男更私下以手機錄影。事後女子立即前往驗傷並報警處理。
賴男於庭上否認犯行,主張雙方是你情我願,並稱錄影只是為了「保護自己」。他辯稱是女子主動親近,自己並未施壓,甚至說出「她很主動」、「我會怕」等語,否認有任何強迫行為。然而,法院綜合檢視賴男對錄影內容的自承、女子前後一致的證詞、現場錄音中賴男多次要求「不要叫」,以及摀嘴等行為,認定其說法不足採信。
刑事判決確定後,女子另循民事途徑求償,並表示極度擔心未經同意拍攝的性影像恐有外流風險。賴男則反指女子案發隔日仍照常上班、外出活動,質疑其受害程度。法院對此指出,侵犯被害人的心理反應並無單一模式,不能以刻板印象推論其「應有表現」。相關諮商評估亦顯示,女子出現情緒困擾、社交退縮及創傷反覆浮現等症狀,足以證明其精神層面確實受損。法院綜合雙方身分、經濟能力及侵害情節嚴重性後,判決賴男須賠償女子9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自202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其餘求償請求則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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