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台北市A男透過交友軟體認識B女,雙方約定某日晚間去西門町某MTV觀看電影,沒想到事後B女報警,指控A男違反她的意願,強行把手伸入內衣內,碰觸她的胸部,雖然她極力掙扎,並說自己會生氣,直到她說自己要離開,A男才放手。
案子經士林地院法官審理,依照強制猥褻罪,判A男10個月有期徒刑;不過,A男不服提出上訴,並說當天雙方的確有擁抱、親吻等行為,不過B女在過程中,詢問A男是想玩玩還是談戀愛,A男回答想談戀愛,沒想到B女對此感到不滿,雙方發生爭執後離開。
案子經高院法官審理,法官發現,雙方當天看完電影後,有用通訊軟體聯絡,B女有傳訊息給A男,「欸靠你真的很煩欸,第一天就問你要不要跟我做愛,然後你拒絕我說要跟我談戀愛,現在又跟我說可以跟我做愛」等等;此外,B女不只在對話訊息檢討A男的接吻技巧,還上傳兩人親密合照到交友平台。
高院法官認為,從雙方的對話訊息,跟A男事後道歉訊息,難以認定A男有強制猥褻的行為,考量到當時雙方處於曖昧狀態,A男在B女不開心的情況下,想要安撫B女的情緒,並非不可能;綜合多方事證,認為相關舉證不足,決定撤銷一審判決結果,改判A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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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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