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45條之2明定,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帳戶得予暫停部分或全部交易。本辦法將該等帳戶區分為2類,分別為帳戶包括偽冒開戶、警示帳戶及衍生管制帳戶,以及具可疑或異常表徵,有持續監控之必要者。
本次共修正6條條文,針對第2類帳戶,予以適當擴大範圍,以對可疑或異常存款帳戶早期預警;另銀行接獲警示帳戶通報、解除或繼續警示後,應通知之機構,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修正為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以保留未來通知作業調整之彈性。
同時,明定銀行對衍生管制帳戶臨櫃交易得加強審查 及拒絕交易;並配合高檢署推行「可疑帳戶預警中心制度」,增訂第2類帳戶如有重大或急迫之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得通知該署,即時阻斷不法金流與打擊犯罪。
根據預告修正內容,可疑帳戶合計有14種態樣,包含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或設定約定帳號,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若存款帳戶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也將被視為可疑帳戶。
此外,非本國籍人士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已於期滿前遭註銷或屬逾期居留,或經勞動或移民主管機關通報行方不明,同樣會被列為可疑帳戶。其餘型態還有開戶人所留存之手機號碼,與同一銀行內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留存之號碼相同;經銀行得知客戶已遭通報為失蹤人口;或是其他經主管機關或銀行認定,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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