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指出,民眾出國旅遊時購買化粧品,回國後若發現數量過多而上網轉賣,已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依法販售化粧品須完成產品登錄及標示,違者將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
值得注意的是,玻璃安瓿容器依法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民眾若從國外購買此類容器的化粧品供個人使用,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且該類產品限供自用不得販售。
衛生局強調,國外購買的化粧品非國內廠商合法輸入,若使用後產生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僅能自行向國外求償。民眾可撥打化粧品諮詢專線02-25217350洽詢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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