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陳君瑋今日在臉書發文指出,首先他要說明這是個「價值選擇問題」,法律一方面必須遏止扭曲事實的電影上映,但同時要兼顧不能過度干預言論自由。他提到,過去戒嚴時期有「電影檢查制度」,現在則可以採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制度與民刑事訴訟」。
陳君瑋表示,被害人得以「電影記者會上的不實與輕浮言論與不實腳本」作為根據,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讓電影無法上映。他舉例,演員李千娜在記者會上稱電影內容「沒那麼可怕」,且表明電影的目的是為了「翻案」,但電影公司不是司法單位,如何翻案?且寇世勳也在記者會上稱「林義雄有你那麼帥嗎?」等,可被視為不實與輕浮言論。
另外,根據網路上流出來的資訊,腳本最後指向血案是由台灣民主前輩「史明」策劃,陳君璋認為,這已完全違反經驗邏輯;而且,同一製作公司曾經拍攝電影《幻術》,講述319槍擊事件,指向是由已故總統李登輝策劃,明顯與司法調查結論不符,顯有侵權先例。
陳君璋引《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他指出,當事人得以此向法院聲請作成「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作為禁止上映的法源基礎。
另陳君璋還指出,法律上要提起假處分,應該向電影製作公司同時提起訴訟,可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與刑事妨害名譽訴訟。至於被害人部分,可以由「慈林教育基金會」擔任原告,向被告電影製作公司提起訴訟與假處分,不用再打擾林義雄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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