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表示,張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5、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洗錢罪,已達犯罪嫌疑重大之程度,有逃亡、滅證、勾串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今天凌晨1點多,囚車載著張嫌等人開出北院,前往台北看守所;漫漫長夜暫告落幕。
囚車開往台北看守所。(圖/民視新聞)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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