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重申,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李貞秀須在就職前完成喪失中國國籍的程序。(圖/民視新聞)
內政部重申,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李貞秀須在就職前完成喪失中國國籍的程序,並在就職後1年內向任用機關立法院繳交證明;若未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相關法規精神。至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的解職程序,《國籍法》第20條亦有明文規範,立法委員職務之解除應由立法院處理。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115年1月28日已函請立法院秘書長,要求依規定於立委就職時辦理相關查核;2月3日再函請提供辦理結果證明,並於2月11日再次發函給立法院秘書長與李貞秀,要求於13日前補交資料。然而截至目前,仍未收到相關證明文件。內政部強調,先前已於1月29日、2月3日及2月4日三度發布新聞稿,並於2月12日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再次說明,後續將不再針對此案做進一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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