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泰女阿芳(化名)在台賣淫被逮。(中和分局提供)警方調查,「阿芳」約30歲(化名),3年多前以觀光名義免簽入境來台後,疑因經濟因素逾期停留,並在友人協助下於網路刊登廣告招徠尋芳客。廣告內容除以身材特徵作為噱頭外,也標註「外送」「定點服務」等字眼,與一般合法按摩服務明顯不符,引起警方注意。
中和警方表示,執行網路巡查時發現相關貼文與聯絡方式後,隨即展開調查蒐證並鎖定地點,派員前往查緝。現場查獲阿芳時,她穿著裸露衣物在套房內等候客人,警方並查出其疑以每次、每小時新台幣3600元作為代價提供性服務。全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另因涉逾期居留身分問題,後續交由移民署專勤隊依程序處理。
圖/泰籍女子來台賣淫,透過網路廣告拉客。(中和分局提供)中和分局長陳宇桓指出,農曆春節前夕,警方持續強化治安維護作為,除落實巡邏、臨檢及網路巡查外,也推動「第三方警政」,結合相關機關、社區力量及網路平台業者共同合作,透過警民協力方式,提升查緝效率,讓色情犯罪無所遁形,維護市民安全並營造安心的年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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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新聞網》提醒您,有關散布猥褻物品罪: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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