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施政報告,2025年10月29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1條,明定中國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之公證書外,並須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
此外,2025年11月3日修正發布「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新增得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之積極要件,包含對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等有重大貢獻。另因應實務需求,新增當事人未能於申請同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得先許可其回復,並於一定期間內補繳該文件之規定。
且為落實兩岸國家安全政策,配合檢討增列得不予許可當事人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情形,並增訂經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後之撤銷或廢止許可案件,應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查之規定。
該報告也提到,為落實總統國安17項因應策略,中選會於2025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增列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中國設有戶籍與領用中國護照,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之具結情形,候選人具結情形並刊登選舉公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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