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調查,張男於前(113)年至去年間,涉嫌多次販賣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供他人施用。其中1名到案的黃姓藥腳供稱,由於缺錢,還須定期前往張男住處,以打掃及清潔服務作為代價,換取毒品施用。
警方表示,去年間員警掌握張男毒品交易時機,提前埋伏攔查他所駕駛的自用小客車,當場查獲海洛因15包、大麻香菸5支、甲基安非他命9包、安非他命吸食器2個、分裝袋1批、現金12萬1000元及手機1支等物。全案訊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移送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

台中市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紀延熹表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者,最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相當嚴重。也強調,將持續強力掃蕩毒品犯罪,向上溯源、刨根究底,全力淨化社會治安,打擊毒品犯罪絕不手軟。
紀延熹提醒,無論以何種形式轉讓毒品,包括以勞務換取毒品,均屬違法行為,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萬元以下罰金。

照片來源:台中市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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