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具有碩士學歷的蔡女,犯案時擔任某基金會教師,自2024年7月至8月間,於平日下午5點至7點30左右,加該基金會輔導課程。然而,蔡女明知少年未滿14歲,竟基於與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犯意,分別於2024年9月至10月19日間之某日、以及2024年10月19日晚上8至9點,與該名少年發生兩次性行為。
判決書說明,蔡女當時將男學生,邀請到前者的南投縣埔里鎮之租屋處內,以性器官插入的方式,讓男學生與其完成性行為兩次。而上揭犯罪事實,法院則提到,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也與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手機拍翻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因此,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法院批評蔡女,明知少年未滿14歲,對於性行為之認知、男女交往之性觀念未臻成熟,身體發育亦尚未完全,竟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所為實屬不該。不過,法院也考量被告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尚佳;另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依約賠償,都納入量刑依據。最終,南投地院認定蔡女涉犯與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共2罪,判刑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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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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