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案情,北檢指出,柯文哲當初以市長權力護航京華城,為其取得百億元不法容積,藉此獲威京集團及主席沈慶京支持,更涉嫌收受賄款;再者,柯明知政治獻金公益性,卻仍侵占他人捐款,試圖以「商業交易」包裝掏空政治獻金,其無視法治可見一斑。
北檢更痛斥,柯文哲於偵審程序期間一再稱「政治迫害」、「政治偵防」等語,多次當庭以不當言語辱罵檢察官、丟擲物品;不僅如此,還以自身名義在社群平台張貼文章及圖卡,試圖扭曲審判過程、證人證詞,或是攻擊檢察官、法官及對自己不利的證人,更縱容支持者包圍地檢署、網路發文恐嚇等。綜上所述,建請法院審酌其犯後態度,判處起訴書當所載28年6月之刑度。
北院今日判決出爐,依違背職務收賄罪13年、2件公益侵占罪各2年與3年6月、背信罪2年半,合併判處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依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0項,為「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意即只要一審或二審判柯10年以上,即使仍可上訴、尚未定讞,被告仍不能登記參選正副總統。
對此,吳祥輝直指「2028柯文哲出局」,他也痛批,民眾黨這個犯罪集團,已經有多少人犯罪?而政府該做的事情就是「解散民眾黨」,並依法直接缺額,無需遞補或改選。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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