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范男與阮女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家庭成員。 當時范在黃湯下肚後,與阮發生爭執;受到酒精催化影響,他便憤而持刀砍向妻子的頭部。阮妻本能地用左手阻擋,幸虧其弟妹及時制止並報警,范男這才停手,阮女則是被送醫治療、保住一命。
檢方認為,范男手段兇殘,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因此也依「殺人未遂罪」將他提起公訴。然而,新竹地院合議庭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他持刀攻擊,但根據病歷及證人證詞,范並沒有「掐脖子」的行為,而是在拉扯中持刀揮動,並導致對方額頭3公分、頭皮4公分及左手5公分的開放性傷口,且意識清醒,呼吸、脈搏均正常,「難以認定他有殺人故意」;此外,范男與阮妻過去雖有2次衝突,但均未造成重大傷亡,「本案是酒後偶發事件,非預謀犯案。」
對此,法官認定范男僅有傷害犯意,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非殺人未遂罪。由於傷害罪屬告訴乃論,阮妻也撤回告訴,因此「公訴不受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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